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衡深环罚〔2020〕502号
代小端:
公民身份证号码:1330251963****6061
地址:深州市穆村乡**村**号
我局于2019年11月27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露天焚烧秸秆。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身份证明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我局于2019年11月29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深环罚告字〔2019〕544号,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逾期未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按照《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1、在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城市建成区及村庄周围等环境敏感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千元-2千元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仟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深州市支行
户 名:深州市财政局国库科 账号:100464100610010001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