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深环罚〔2020〕701号
深州市春晓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20565380377
地址:深州市大屯镇南护驾庄村耿家街148号 负责人:胡双春
我局于2019年 11月 2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身份证明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我局于2019年12 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深环罚告字〔2019〕744号,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你单位7日内未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参照《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初次实施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叁万伍仟元整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深州市支行
户 名:深州市财政局国库科 账号:100464100610010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月8日